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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符**、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符**、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符**于2013年1月8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谢*修、被上诉人符**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中普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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