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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李**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林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李**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林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于2013年7月12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误工费、保证金及违约金共计183.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赵**、李**不服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任洪升、彭*,被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崔*,上诉人李**、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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