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团)与被告中国石**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团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天**团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