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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王**于2014年12月12日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王**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王**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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