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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09年3月17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支付劳务工资款12000元及误工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及李**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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