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诚**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64元,减半收取57382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