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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及原审被告河南应**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侯**于2008年11月1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司偿付欠款50176.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应**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商丘**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隆**司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隆**司委托代理人徐**、王*,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刘**、黄*,原审被告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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