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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司)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豫**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虞**民法院提起诉讼。虞**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8)虞*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豫**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龚**,被上诉人绿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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