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牛**、郑州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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