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魏后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魏后勤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王**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后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魏后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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