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支付窝工费131460元,按工程总造价1498764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1年12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支付因停工造成的租赁设备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宛*民商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南阳市**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冯**,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商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南阳市**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