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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三源粮油**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三源粮油**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河南三源粮油**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源粮油**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7738元,退回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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