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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卧**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新、董*返还工程款1247561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高新、董*送达了应诉手续(原审卷宗第10、11页),本案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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