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河**学院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学院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河**学院不服原判,于2013年10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学院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胡**,被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河南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