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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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