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