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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豪**有限公司与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谢*,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豪**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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