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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穆**于2009年4月7日向邓**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支付穆**工钱15649.36元,并赔偿损失30459元。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09)邓**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穆**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唐**。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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