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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中国农业**新野县支行、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新野县支行、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及原审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新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程**,被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薛**、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退还上诉人鲁怀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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