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马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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