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马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信阳弘**有限公司诉张**、信阳市粮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国**限公司与上诉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武汉东**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东**有限公司光山县紫弦庭苑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夏宗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信阳金**限公司与被告河**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信阳华**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信阳恒**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景**司、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代伟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清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