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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