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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阳**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但被告拒付剩余工程。故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信阳**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信阳**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河南欧**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信阳**限公司钢结构生产车间。

工程地址: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红光工业园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2373.98㎡,长48m×宽24m×檐*6.5m

+长24m×宽24m×檐高15.5m+长24m×宽24m×檐高6.5m。

承包范围:承担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包括主钢架、水平支撑、刚性系杆,拉条、隅撑、檁条、地脚锚栓及钢构连接件等;屋面墙面维护系统。

资金来源:发包方(甲方)自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开工日期:根据土建主体施工具备本项目施工条件,由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出具开工通知书,拟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24月10日,总有效工期日历天数35天。

1.3、质量等级:优良。

1、4、合同价款:¥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其中构建制作加工费64.4万元,现场施工安装费5.6万元。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预算书(综合报价)、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预算书(综合报价)。

第三条:合同文本使用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及省的标准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条款)。

3.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施工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开工前10天。

4.2、图纸提供套数,四套。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本设计施工图仅适用于本工程项目,严重甲、乙方以任何形式传播或变相套用于其他项目,否则出现责任事故后果自负。乙方免费设计图纸但不提供法定图签。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现场土地平整完成后。

5.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5.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无。

5.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无。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施工场地的防护工作要求,按防护要求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6.2、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负责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交通、环卫、环保等其他各行业的关系,执行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3、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达到“文明安全工地”。

6.4、建筑成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施工规范文明施工,每一道施工工序衔接做到层层把关,按设计方案施工,不损伤主体,不损伤管线。乙方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以备工程结算使用。

第七条:进度计划

7.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

7.2、甲方代表平准进度计划的时间,乙方提供进度计划后7天。

第八条:工程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8.1、延期开工,如发生以甲方出具开工时间通知为准。

8.2、暂停施工,如发生以因其他施工单位影响、设计变更、气温、雨雪等因素影响需暂停施工乙方及时上报甲方或监理方,此期间不计算工期。经济损失另行协商。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工期,以甲方开工时间通知为准,合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加中标日历有效工期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办理工期洽商,可以调整工期。重大设计变更、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

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0.1、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予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定金购买原材料,主构件拉到现场安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彩钢板进场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全部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余沟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险金一年期满付清。

10.2、本合同税金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12.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2.2、乙方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非因人为因素影响的、自然形成的、不可避免的影响施工因素,如大于4级以上风力影响高空室外焊接、室外气温低于摄氏5度不可注胶施工、雨雪、雷电、大风天气不可室外作业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下欠工程款160000元拒付,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被告应当全额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信阳**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

诉讼费3500元,由被告信阳**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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