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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1年8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河南**限公司72×120米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被告拒付剩余工程款,为此,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85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约定:“总有效期日历天数为45天”,第12.2条约定:“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应赔偿甲方损失”。原告的实际交工时间为2014年4月底,扣除施工期间雨雪天气及法定节假日,原告共延误工期90多天,按照本地实际厂房租金8元/月/㎡的单价计算,原告应赔偿我公司违约金损失为:8元/月/㎡×本车间8640㎡×3个月u003d207360元;二、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4.3条约定:“乙方负责图纸设计并加盖法定资质设计章”。但截止目前原告仍未提供整套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这一点给我公司在相关办理手续中带来了诸多麻烦,现我公司要求扣除蓝图设计及加章费用8640㎡×4元/㎡u003d34560元,另外晒蓝图4套,每套800元工本费计款3200元,共应当扣除原告工程款37760元;三。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9.4条约定:“乙方应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以备工程结算使用”。截止目前乙方均未将该资料提供给我公司;四、根据原、被告双方于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14.1条约定:“合同工程质量等级合格钢结构部分,主结构使用寿命50年”。但时至今日该工程多出漏雨漏水,大门无法开关等给我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这些保修问题可以请原告方尽快修缮或扣除相应质保金,有我公司自己请人进行维修解决,扣除的保修金应为维修材料费、胶、复合板、门道轨、阳光板等月9200元,人工费4人×10天×200元/人/天u003d8000元,应当扣除金额为16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河南**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欧**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河南**限公司新建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航天路。

承包范围:承担钢结构厂房工程的航结构部分:钢梁、柱构件的制作安装及屋面墙面维护系统安装,地脚锚栓的制作及安装。(注:此合同不含土建部分)

资金来源:发包方(甲方)自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开工日期:根据土建主体施工具备本项目施工条件(甲方土建结束具备钢结构安装施工条件),由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出具开工通知书。

1.3、质量等级:优良。

1、4、合同价款:¥2550000.00元(含工程管理费,开具发票税金等一切相关钢结构工程费用,大写:贰佰伍拾伍**)。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预算书(综合报价)。

2.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预算书(综合报价)。

第三条:合同文本使用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及省的标准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条款)。

3.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施工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开工前10天。

4.2、图纸提供套数,四套。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本设计施工图仅适用于本工程项目,严重甲、乙方以任何形式传播或变相套用于其他项目,否则出现责任事故后果自负。乙方负责图纸设计并加盖法定资质设计章。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胡**,项目经理。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乙方工地代表

7.1、乙方代表姓名:崔**,项目经理。

7.2、乙方赋予乙方代表的职权,负责合同履行。按照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甲方工作

8.1、甲方负责扮萝莉本工程土建及钢结构部分相关的建筑手续。

8.2、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现场土地的三通一平要提前做到。

8.3、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进场前具备。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无。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无。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施工场地的防护工作要求,按防护要求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9.2、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负责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交通、环卫、环保等其他各行业的关系,执行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3、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达到“文明安全工地”。

9.4、建筑成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施工规范文明施工,每一道施工工序衔接做到层层把关,按设计方案施工,不损伤主体,不损伤管线。乙方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以备工程结算使用。

第十条: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

10.2、甲方代表平准进度计划的时间,乙方提供进度计划后7天内。

第十一条:工程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1.1、延期开工,如发生以甲方出具开工时间通知为准。

11.2、暂停施工,如发生以因其他施工单位影响、设计变更、气温、雨雪等因素影响需暂停施工乙方及时上报甲方或监理方,此期间不计算工期。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以甲方开工时间通知为准,合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加中标日历有效工期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办理工期洽商,可以调整工期。重大设计变更、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

12.2、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制作质量检验,预售款收到后5日内乙方邀请甲方进工厂检验原材料质量及规格厚度,构建加工完成后并抛丸除锈后喷漆之前由乙方邀请,甲方组织人员进行构建质量验收。

13.2、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第一阶段钢梁钢柱安装前,第二阶段彩色言行钢板屋墙面安装前。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等级及施工要求

14.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钢结构部分,主结构适用寿命50年。

14.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之间站或具有评定此质量标准的单位。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3、本工程用材规格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和报价单中的技术指标及参数。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合同价款的形式,本工程采取包*、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总价承包的方式,中标价在合同是时期内除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外不作调整(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做任何变化)。

15.2、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工程价款在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增减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相应单项工程量增减、主材更换、具实调整;工程价款调整部分与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部分之和为本工程最终价款。

第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6.1、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予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定金即765000元;钢梁柱进场吊装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进度款即765000元;全部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892500元;余工程造价的5%即127500元作为保修金,依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期满付清。

第十七条:工程的设计变更

本项目耿成的设计变更一般有以下因素引起。土建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导致钢结构设计变更;业主方很据其使用功能及美观需要等因素的设计变更;其他社会因素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

18.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

19.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9.2、乙方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呢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非因人为因素影响的、自然形成的、不可避免的影响施工因素,如大于4级以上风力影响高空室外焊接、室外气温低于摄氏5度不可注胶施工、雨雪、雷电、大风天气不可室外作业等。

第二十一条:争议

21.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首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协调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再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没达成书面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2、双方接受调解,应在调解后7日内生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22.1、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

22.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本院认为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进行了决算,此日期之前付款5笔,分别为2011年8月20日付76.5万元、2011年年11月17日付76.5万元、2012年1月19日付20万元、2012年4月8日付10万元、2012年7月9日付10万元。扣除电费及项目部地坪维护904万元,代付窗户款122445元,余款为136593元。被告应当支付。被告辩解的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租赁费的损失和原告未交付图纸及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可待有资质的机关出具鉴定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人民币136593元。

诉讼费3070元,原告河南欧**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河南**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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