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以已与本案被告湖北**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了纠纷,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28元,减半收取11414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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