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兴**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兴**司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