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代伟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代伟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代伟诉称,2012年,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承接羊山新区九州名苑部分工程,然后转包给被告王**,我与被告王**就防水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我工程款4943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请要求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4943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中**限公司和被告王**均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承建了信阳市羊山新区九州名苑部分建设工程,被告王**任5﹟楼项目经理,之后,被告王**与原告郭**签订了《建筑防水防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郭**对九州名苑5﹟楼的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包工包料,施工期间拨总工程款的50%,剩余完工验收合格后结清。2012年12月7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余**出具了一张证明条,主要内容5﹟楼SBS1081㎡×30元/㎡u003d32430元,丙纶2280㎡×25元/㎡u003d57000元,总计89430元,5﹟楼项目部焦放兵亦在证明条上签字证明。后被告王**支付40000元,余49430元拒付。原告郭**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王**之间存在建筑防水承包合同关系,属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欠原告郭**工程款49430元,有5﹟楼项目部工作人员余**,焦放兵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成立的信阳**九州名苑5﹟楼项目部,应当对被告王**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工程款49430元,被告河南中**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王**和河南中**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