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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春志、黄沙,被上诉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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