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建七局建筑**限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71元,减半收取2078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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