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七**有限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建七局建筑**限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71元,减半收取2078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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