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滨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滨县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淮**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滨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77.67278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滨县河**有限公司除位于淮滨县信阜公路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字第00018722号的6间门面房及其开发的位于淮滨县北岗“淮河人家”西侧东湖北路从南往北数第二排东起第一套别墅和第三排东起第一套别墅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门面房已被本院查封,经二次拍卖后仍然流拍,别墅因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