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余**与被告中兴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李**、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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