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颜*诉被告湖南桔**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通知原告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张**与湖南广**限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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