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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刘自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晏扩军因与被上诉人刘自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接受上诉人晏扩军对诉争房屋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后,通知终止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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