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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兴**限公司与湖南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兴**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指定管辖问题,并报湖南**民法院审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通**司诉称,2013年10月22日,通**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被告位于常德市西洞庭工业园的一期工程。原告依合同约定实施了建设工程,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建设工程款,且已无能力履行合同。通**司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工程承包合同》与《补充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200000元,支付原告工程款911054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916000元。3、原告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案件所涉工程标的物均在本市鼎城区,该案诉讼标的为12226546元,超过400万元,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呈报湖南**民法院,湖南**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湘高**他字第52号《关于湖南兴**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家**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同意本院将本案交由常德**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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