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湖南**限公司、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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