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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常德三**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华市之江房**公司、浙江**限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常德三**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华市之江房**公司、浙江**限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官双清,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会军、许**,被上诉人常德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原审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和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安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金华市之江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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