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7元,减半收取6078.50元,由原告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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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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