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以其自身权益考量,且有关事宜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06元,依法减半收取3060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