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溆浦县**有限公司与四川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溆**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为300万元以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溆**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为300万元以上,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08)10号)和《湖南**民法院关于调整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湘高法(2008)18号)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属本院管辖范围。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芷江**人民法院辖区,由芷江**人民法院审理既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芷江**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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