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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怀化市**责任公司、广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怀化市**责任公司和广州**)公司作为诉讼相对方,对胡**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胡**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并未提出质疑和进行释明,对胡**工程队的性质、胡**与工程队的关系等相关事实也未进行审查。据此,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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