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何*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游**、人民陪审员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以与被告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刘家庄村庄综合整治项目村民理事会、何*甲庭外协商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