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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冯**是否存在部分工程未完成和在已做完的工程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李**是否就上述未完成和质量不合格工程部分进行返工和继续施工,以及相应工程款是否应予抵扣的事实未予查明;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所交上诉费288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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