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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梁**、湖南省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湖南省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梁**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9元,退给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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