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湖南省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梁**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9元,退给湖南省益**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