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酉阳土**交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酉阳土**交易有限公司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酉阳土**交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田*,被上诉人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袁*、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元,退回上诉人酉阳土家族**交易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