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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李*参加审判,于2011年10月1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奉**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对上诉人奉恒春施工的沟渠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单价均没有查清;被上诉人陈**对工程没有进行验收,且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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