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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九**有限公司与道**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字第214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华九**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江华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成剑,被上诉人道**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了诉讼主体,应追加道县城中超市为当事人,以便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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