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徐**与上诉人邵**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被上诉人邵**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古丈分公司”)、曾**、王**、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徐**及委托代理人向成、上诉人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美**公司古丈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显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被上诉人美**公司古丈分公司的负责人阳*、被上诉人曾**、王**、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夏**、徐**起诉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古**民法院作出了(2011)古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夏**、徐**的起诉。夏**、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2011)古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夏**、徐**又为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美**公司,古**民法院一审又实体判决美**公司承担责任,对同一事实、同一诉讼主体案件重复作出处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古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徐**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3444元、上诉人邵**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0000元,均退回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