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治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治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田**、被上诉人**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4)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治州分公司交纳的二审上诉费18378.28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