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王**,被上诉人湘西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兴科及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5元,退回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