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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王**,被上诉人湘西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兴科及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5元,退回上诉人湖北省鹤**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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