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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限公司与黎**、杨**、向**、黄**、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顺**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与被上诉人黎**、杨**、向**、黄**、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永*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州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9)永*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发回永**民法院重审。永**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09)永*重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永**政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被上诉人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黎**、杨**、黄**、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列诉讼主体,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重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顺**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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