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吴**与成人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李*参加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吴**、被上诉人成人宽、孔**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6日,成人宽、孔**与黄**、吴**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黄**、吴**将永州**敬老院会员公寓楼工程发包给成人宽、孔**修建;双方就工程概况、工程承包方式、范围、价款、付款方式、保修金、工程质量与检验工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祥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成人宽、孔**进场施工,2009年5月工程完工,同年9月,该工程经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验收合格。2009年9月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后,黄**、吴**扣留90,000元工程款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付清了成人宽、孔**其余的工程款。2010年9月,成人宽、孔**按照合同约定向黄**、吴**领取第一年保修金45,000元,黄**签字同意支付,但吴**不同意支付,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黄**、吴**给付被上诉人成人宽、孔**房屋质量保修金80,000元,限2011年10月28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不给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成人宽、孔**承包修建的基督教敬老院会员公寓楼的漏水、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由上诉人黄**、吴**负责维修。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4,100元,二审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收2,050元,共计6,150元,由上诉人黄**、吴**负担3,650元,被上诉人成人宽、孔**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成人宽、孔**已交纳4,100元,由上诉人黄**、吴**给付被上诉人成人宽、孔**1,600元诉讼费,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款时一并给付。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