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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集团)与泰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心(集团)(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先是于2014年7月1日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其与泰豪**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心(集团)撤回上诉。广东省**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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